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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合同中,卖方毁约如何处理

内容

律师解析:自达成购房协议以来,若出现由于一方当事人严重违约而导致另一方当事人所预期的购房目标无法达成的情形,守约方可依法行使合同解除权,并有权向违约方索要实际房屋价值与原商品房之间产生的价格差异损失以及评估转售价值与原商品房之间产生的利润损失等相关的可得利益损失,在此种情况下,法院应根据具体情况给予适当的司法支持,除非双方当事人另有明确约定。
然而,在核实及评估可得利益损失时,应当对守约方提出的可得利益赔偿总额进行核算,从中剔除由守约方在处理该违约事件过程中所未能采取的适当或有效措施而导致的过分扩大了的经济损失;
同时,还需扣除守约方因为自身过失而引发的损失、守约方因合同履行获得的利益以及守约方向实现该利益付出的交易过程中的必须开支,并充分考虑守约方在整个合同执行过程中的履约表现等多方面因素来确定其可产生利润损失的合理范围。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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