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针对高层楼道内擅自停车电动车的行为,根据《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之相关条款,消防救援机构有权对其发出纠正指令并实施罚款处罚: (1)对于从事营利性活动的单位或个人,罚款金额将从2000元起至最高10000元不等; (2)对于非营利性质的单位或个人,罚款金额别定在500元到1000元之间。 该规定的第四十七条第七款明确指出,禁止在高层民用建筑的公共门厅、疏散走廊、楼梯间以及安全出口等区域内停放电动车或是为其充电。 如有违反且未能及时纠正者,消防救援机构将依法对其提出警告并给予相应数额的罚款,其中对从事盈利性业务的单位及个人的罚款额通常在2000元至10000元之间,而对非营利性的单位与个人的罚款额则维持在500元以上但不多于1000元。 法律依据:《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第七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七)在高层民用建筑的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拒不改正的。 |